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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偃师市构建现代创新体系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奖励办法的 通知

    信息发布者:苏西红
    2017-09-15 17:45:31   转载

    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偃师市构建现代创新体系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奖励办法的
    通知

    偃政办 〔2017〕48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17-09-14   点击次数:104次

     

    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偃师市构建现代创新体系加快创新

    驱动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偃师市构建现代创新体系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829    

    偃师市构建现代创新体系加快创新驱动

    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市现代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投入绩效,加快创新型经济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保障

    第二条 以实现科技创新服务更强目标为引领,坚持市场导向、政策集成、开放共享的原则,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为目的,市财政每年设立6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资金当年如有节余,转入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不断加大创新创业服务力度,加强创新支撑能力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创新机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和创新载体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1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1.1 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登记工作力度,凡新通过省科技厅A类登记备案的,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技术交易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将研发投入作为企业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条件。

    1.2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对新建国家级、省级、洛阳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1.3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4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全面落实国家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投入达到营业收入5%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研发投入10%的补贴,补贴采用发放科技创新券形式,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科技创新券向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科技成果。

    1.5 支持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重大技术需求,每年组织实施35项重大科技专项,推动产业向中高端攀升。

    支持企业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申报的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并优先推荐承担上级科技计划。对承担洛阳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的,给予上级支持金额10%的资助。

    支持创新产品在我市的推广使用,本市用户单位使用非政府资金购买或租赁经认定的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给予设备价格或租金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政府采购时,本市自主创新的科技产品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政府采购资金用于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要逐年提高,支持企业申报河南省自主创新产品专项计划。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1.6 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洛阳市级创新型科技团队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

    1.7 鼓励在偃实施完成的创新成果申报科技奖项。对获得洛阳市级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及省杰出贡献奖的获奖项目给予同等奖励。

    2.推进产学研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协同创新。

    2.1 支持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偃建立研发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我市企业自建、引进联建和行业协会、民间资本建立的非体制内科研机构,依据建设规模和对我市产业的带动效应及影响力,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经费支持。对于有基本建设需求的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备案、土地供应、建设审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研究机构新购置研发设备达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2.2 支持我市企业牵头组建或参加国家、省级、洛阳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围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协同攻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洛阳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2.3 我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技术研发的,或者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有效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开票支付技术开发经费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与高校联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研实习基地,每年根据其运行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2.4 对我市经济贡献特别大、产业拉动明显、科技成果转化突出的企业,报经市政府研究,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3.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3.1 鼓励专利申请。对我市境内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的,依照程序给予资助。对申请中国发明专利,通过实质性审查的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再奖励1万元;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资助一半,取得专利授权证书后补足差额;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对企业年专利申请量达30件不满50件,且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20%的,奖励5万元;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20%的,奖励10万元。
      3.2 鼓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对新认定为国家、省、洛阳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3.3 着力促进专利转化。支持企业积极转化自身拥有的专利技术,鼓励企业引进、购买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专利技术。对企业在重点产业引进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转化自身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当年单项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加强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4.1 大力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和支持多元化投资主体充分利用存量厂房、闲置厂房以及闲置楼宇等资源,投资创建特色鲜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获得国家、省、洛阳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新型孵化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其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贴;并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运营补贴。各孵化载体培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按每家企业3万元给予孵化载体奖励;对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成功上市,原孵化该企业的孵化载体可获得15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创新创业项目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新创业项目,在孵化期内(三年)产生的房租费、水电费等运营费,可享受最高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4.2鼓励建设各种科技创新基地和科技示范园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创新示范园区或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和省、洛阳市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洛阳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4.3 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正常一年以上,按实际投入(不含房地产投入)给予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省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对经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我市转化的项目,市财政科技资金按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转移机构转化奖励。

    4.4 大力培育科技中介组织。对获得科技成果评估、技术转移、专利代理等资质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助;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5.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突出人才保障机制。

    5.1 健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及我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在偃师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允许我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到本市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在职在偃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活动,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

    5.2 大力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围绕我市重点领域、优势产业、重大项目的实际需要,面向国内外重点引进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光伏光热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农林畜牧等产业领域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对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给予奖励:每新引入1名院士(或院士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新入选“中原学者”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市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的企业和个人,须填写《偃师市科技创新奖励申请书》报送偃师市科技局,同时根据不同的奖励项目分别提供证明材料及相关附件。

    第六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八条 市科技部门设立科技创新奖励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市科技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科技创新奖励资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对创新奖励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如发现企业和有关人员在奖励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将分别采取终止或解除项目立项、通报批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处理,并追缴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凡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列入黑名单,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今后不再受理其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申请和其他所有科技项目的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年度内出现环保、安全方面重大问题的企业,取消其当年申请奖励、补助等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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